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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来源:iTrust互联网信用评价中心 时间:2019-09-01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

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  名片;

 ◇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  各类电话、QQ等通讯工具号码;

 ◇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 投资、联营的合同;

 ◇  涉外合同;

 ◇  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信用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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